在加州办理离婚时,房产的分配是相对复杂的一个问题,主要是由于其涉及到的金额大,首付来源,贷款等不同情况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大部分的房产问题有以下几个情况:

    • 婚前购买的房产,个人持有产权

这种情况因房产是否有贷款而细分为不同情况:1.婚前购买的房产且结婚登记之前已经还清贷款,则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;2. 婚前购买的房产但婚内共同偿还贷款,则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所支付的首付和贷款属于个人财产,但是婚内共同支付的房屋贷款,翻修和加建费用等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配,同时该房产在婚内期间的升值部分也可进行分配。

    • 婚前购买的房产,婚后改为共同持有产权

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变更为共同持有的房产,则属于双方共同财产。但是,该房产在变更产权时的价值仍属于个人财产。比如,该房产现在价值100万美金, 在变更产权时的净值为80万美金,那么这部分(80万美金)是属于个人财产;在离婚分配时,只能平均分配除去这部分之外的价值(即剩下的20万美金)。

    • 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,共同持有产权

这种情况下,该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;双方可以就该房产进行协商,一般有四种处理方案:

  • 由其中一方支付房屋一半的价值给另一方,将该房产转为个人财产;
  • 将该房产进行出售再平均分配该房产的收益;
  • 将该房产进行出售再平均分配该房产的收益;
  • 双方达成其他分配协议。
  • 离婚后继续共同持有,但是往后涉及到该房产的问题双方共同做决定。

    • 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子,一方持有产权。

在加州,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资产属于共同财产。即使名字没在房产证上的一方,在离婚时也可以要求分配该房产。若购买房产时,其中一方签署了放弃产权的文件的话,则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。若能证明放弃的一方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放弃产权,或者能够证明该房产是由共同资产购置等情况,则可以申请进行分配该房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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