双方都同意离婚,为什么还要完成送达?
为什么离婚程序需要送达程序,这需要看递交的是什么类型的离婚申请了。自2026年初起,加州除了传统的单方申请外,也新增了共同申请。不同的程序,要求也有所不同。
传统的单方申请(Petition)
通常仍然需要完成送达(Service of Process)。送达并不是单纯告诉对方”我要离婚”,而是依法将已经向法院提交的离婚文件交付给另一方,并完成法律规定的送达程序。它的目的,是确保另一方知道案件已经启动,并依法享有了解案件内容和回应的权利。因此,即使双方已经协商一致,程序上通常也不能因为”对方早就知道要离婚”而直接省略送达。
Joint Petition(共同申请)
如果双方已经就离婚相关事项达成一致,并选择Joint Petition共同向法院申请离婚,那么一般无需再进行传统意义上的Service of Process。因为双方作为共同申请人,一起签署并提交申请文件,本身就代表双方都已经知悉案件内容,因此不再需要一方向另一方送达。这也是Joint Petition相较于传统程序的一项重要区别。
关于送达,最容易出现哪些误区?
- 申请人自己亲自送达文件(不符合规定)
- 没有提交或正确填写Proof of Service
- 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要求
- 双方都同意离婚,就误以为可以直接跳过送达
这些看似只是程序问题,却可能影响案件后续的推进。
完成送达之后,下一步是什么?
无论是采用一方申请还是共同申请的启动案件程序,接下来通常都会进入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——Financial Disclosure(财产披露)。
很多人认为:”我们已经谈好了,财产披露是不是可以随便做?”事实上,财产披露不仅是加州家庭法的重要程序要求,也是双方在充分了解彼此财务状况的基础上作出决定的重要保障。
📌 本文仅分享加州离婚程序的一般法律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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